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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

Post by rhtimes, 2017-3-9, Views:

       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7条规定:“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”从商业规则上讲,酒店要获得大的市场份额,理应建立诚实信用、健全保障机制,把维护宾客利益、关注宾客需求作为立店之本。
        《合同法》第375条规定:“寄存人寄存货币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,应当向保管人声明,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。寄存人未声明的,该物品毁损、灭失后,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。”康先生在寄存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交存时的告知(向酒店声明箱内装有美金)和提取时的验收(检查寄存物是否有异常状况),但他既未履行告知义务,提取时也未立即表示异议,显然有严重过错。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》第7条规定:“(旅馆)对旅客寄存的财物,要建立登记、领取和交接制度。”标识设计公司设计的酒店受理寄存时的核心义务是验收,物品的种类。数量、色泽、完好度、品牌等,均需一一登记。根据行业惯例,若属无锁物件,应提醒宾客上锁若属危险物品,有权拒绝寄存。本案中酒店在受理寄存时验收不仔细,使康先生的皮箱在寄存期间处于无锁状态,存在安全隐患,也有一定过错。
          综上所述,就民事责任而言,康先生应对美金的丢失承担主要责任,酒店仅按一般物品的价值对其予以补偿性赔偿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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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: 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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